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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脸”是战“疫”中最美的脸
员工感染病毒 企业岂能概不负责
化解亲子冲突 “心理处方”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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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3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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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感染病毒 企业岂能概不负责

□ 杨玉龙
“不负责” 王恒/漫画
 

目前,不少企业陆续复工,员工也重返岗位。有企业在复工前,要求员工先签承诺书。承诺书往往涉及员工身体状况、个人行程、是否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不过,有员工发现,有些承诺书出现“个人感染病毒,企业概不负责”等内容。(3月5日 《工人日报》)

疫情防控期间,用工单位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既是为了企业的安全发展,也是对其他员工生命的负责,更是疫情防控措施使然,而且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情理角度讲,员工也有必要如实汇报身体状况、个人行程等信息,甚至进行相关承诺。不过,须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中,劳动关系双方也须遵循法律边界。

诚如律师作出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在制定承诺书时,不得有排除员工权利、免除企业义务、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合法内容。这也就意味着,与防疫有关的合法内容可以签署,但如果承诺书中有“员工个人感染病毒,企业概不负责”等排除员工的权利、免除企业的义务的条款,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且从情理上说不过去。

无论是员工个人还是员工家人不幸感染新冠肺炎,这已是不幸,企业理应对涉事员工多些关爱才对。无论是资金物资帮扶,还是心理关怀,这些均不能缺位。毕竟,员工权益和健康维护好了,企业复工才能顺利。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这样的形势下,用工单位更应该多些“以员工为本”理念。

当然,面对承诺书,员工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更须讲诚信。比如,若员工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层面讲,员工当明晰其中利害关系,别因任性触犯法律。

在疫情形势下,就须共克时艰。具体到签订承诺书等方面,劳动关系双方理应认真对待,尤其是企业方面应摒弃“员工个人感染病毒,企业概不负责”的错误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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