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国赔责任人”当成司法公正的“标配”
广场舞“立规矩”和 “给空间”要齐头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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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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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立规矩”和 “给空间”要齐头并进

▋郭文斌
 

下月开始,新版《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将开始实施,居民在广场跳舞若被认定为扰民,或将受到治安处罚。近年来,多地出台相关法规和文件,从场地、时间、音量等方面为广场舞立规矩。(2月22日中国新闻网)

跳广场舞是健身运动,也能够增进人和人之间的交流沟通,深受大妈喜欢,然而,广场舞有一个弊病,伴随噪音、扰民等问题。因此,给广场舞“立规矩”是相当必要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跳广场舞也是如此。事实上,因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冲突事件屡屡发生。任何健身运动都不该变成“扰民健身”,不过,对于大妈跳广场舞受到场地的制约,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管理广场舞不能只做减法不做加法,换言之,广场舞“立规矩”和“给空间”要齐头并进。

为了有效地管理大妈跳广场舞,尽可能减少扰民,近年来,多地针对广场舞立规矩、定公约,细致到从音量、时间、场地等方面规范广场舞活动。其实,对于备受争议的广场舞噪音扰民现象,《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有相应规定和处罚措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管是噪音污染治理,还是治安管理角度的社会治理,仍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再加上跳广场舞者多是大妈,这些人群中就有执法者的亲属,如此,也就不忍心执法。

大妈跳广场舞的本意自然不是想“扰民”,可以说“扰民”是副产品,不过,这需要法律和制度进行管理和约束,但与此同时,应该多提供跳广场舞的场所,让大妈放心跳,又不会造成扰民事实。这恰恰是管理的“焦点”所在,也是考验管理智慧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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