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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恶意举债者 钻了“二十四条”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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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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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恶意举债者 钻了“二十四条”的空子

▋宋鹏伟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判决书下来,她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直到进入一个叫做“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锦兰才发现,原来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条”。(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为自己不知道、未获益的事情承担责任,看起来是很不公平的一件事。毫无疑问,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将无辜者也拉进来垫背,显然不是立法的初衷。

“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豁免条款有三:一是能够证明当时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且第三人能够证明;三是能够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想要启动豁免条款,谈何容易?约定为个人债务,也就没有后面的麻烦;实行财产AA制的只是极少数夫妻;证明一件事情没有发生过更是难上加难——今天交的电费钱究竟是来源于他(她)的工资收入,还是债务的一部分?

因为“二十四条”,嫁(娶)错人的代价会被无限放大,因为你根本不知道配偶可能会背着你借多少钱。

证明夫妻一方对债务不知情,并不是很难实现的事情。例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往往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就是为了体现“共同财产、共同担责”,从一开始就明确债务归属,审核双方的还款能力,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为什么其他债务不能以此作为参照呢?

结婚选错对象的代价很大,但一定不包括离婚后还要承担不知情的巨额债务。因此在复杂冰冷的现实面前,尽快修改完善法律以弥补漏洞,理应尽早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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