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一系列国家赔偿案件引发关注和讨论的同时,一部旨在完善相关机制、让国家赔偿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规章“悄然上线”。这部名为《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文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当前对冤假错案“始作俑者”问责不尽如人意的背景下,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追偿标准等作出了突破性规定。(2月22日《新京报》)
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均得到纠正,受害人或家属,均获得了合理的国家赔偿。然而,对于冤假错案的制造者,鲜见有被问责查处的;至于对国家赔偿责任人进行追偿,更是闻所未闻。如此语境下,浙江率先通过地方立法,对国家赔偿进行规范,明确提出“对国家赔偿责任人如何追偿、追偿标准”等突破性规定,如“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等,具有标本意义。
众所周知,司法部门制造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身心和名誉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向冤案受害人公开道歉,并进行国家赔偿,仅是纠正错案的第一步。换言之,受理错案受害人的索赔申请,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即便是受害人最终拿到了国家赔偿,个人利益得到了充分补偿,也并不意味着这起冤案就可以画上句号。而现实情况却是,许多错案止步于国家赔偿,追责机制形同虚设。
《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追偿国家赔偿责任人,当成司法公正的一种“标配”。既然是错案,就必须有人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