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特此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公开登报向您赔礼道歉!”前不久,《深圳商报》刊登由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致歉声明。声明中,该公司称在招录过程中,基于与工作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对陈正进(化名)“进行差别对待,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专业人士表示,在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影响劳动提供,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11月20日《工人日报》)
从投送求职简历,到闯过多轮笔试面试、收到录用通知,结果却在入职体检后被拒录……现实中不少求职者都有着与陈正进相似的经历。“体检不合格”能否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求职者的理由,这是一个涉及法理、道德及劳动者个人权益的现实问题。透过《深圳商报》刊登的这则由深圳某企业发布的致歉声明,有助于人们厘清个中是非边界,以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其以案释法的教育意义值得关注。
本案中,陈正进是一名小儿麻痹后遗症导致的肢体障碍人士,经两轮面试后收到录用通知,随后又根据公司要求进行入职体检。体检报告显示窦性心律异常且需要定期复查,公司以“风险系数高的候选人”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入职手续。但法院裁决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运营主管”岗位系属窦性心动过缓患者所禁止从事的工作类型,公司基于与工作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对原告进行差别对待,违反平等就业原则。
诚然,我国法律赋予了企业用工自主权,但企业这种权力的使用也是有条件、有边界的,而并非可以随心所欲或泛化范围。现实中,有不少求职者吐槽应聘时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被拒录的经历,比如因“脂肪肝”“高血糖”或“转氨酶偏高”,甚至不知因哪项检查不合格被拒。这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显然是不公平的。
体检不应成求职拦路虎,相关职能部门应该主动作为,积极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谨防“体检不合格”成为就业“隐性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