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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岂容对新冠康复者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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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8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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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岂容对新冠康复者就业歧视?

张国栋
 

人社部、国家卫健委日前发布“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8月2日本报11版)

诸多研究表明,新冠康复者没有传染性和致病性。这意味着不必也不能针对他们提高就业门槛、设置从业限制。无论是“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还是“动态清零”总方针,都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遵循。治愈出院有工作能力且家庭又亟需他就业的人,不能失去工作机会,不能让失业成为他们的次生灾害,带给他们新的痛苦。如果把对新冠病毒的担心,变成了现实工作生活中对新冠康复者的拒绝,是一种过度反应。

其实,对新冠康复者的歧视,既有悖情理,更为法治社会所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一条。同时,用人单位本身在原则上就无权知晓劳动者的病历病史,医疗记录是绝对的个人隐私。除了医疗诊断或者行政管理需求,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给单位提供查询渠道。再则,人社部也曾发布过《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强调以员工是新冠肺炎患者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该解除行为违法。

这些法律法规,保障的是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捍卫的是劳动者健康返岗、暖心就业的权益。在“以稳就业支撑经济加快恢复和平稳发展”的当下,一视同仁对待新冠康复者,不歧视、不设障,多帮助、多包容,显得尤为重要,也尤为紧迫。

消除恐惧、战胜病毒的有效方法,从来就不是对某一部分人说“不”,而是科学和法治。期待及时纠正这一有悖法理人情的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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