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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休的产假天数,单位是否“打折”了?
我省将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营造安全健康平等和谐的劳动环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印发通知,从2021年8月23日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分集中宣传和自查自纠、执法检查两个阶段,聚焦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等权益问题,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排查化解突出矛盾。各地人社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特别对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高科技行业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据介绍,我省将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违法案件,纠正违法行为,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大局。

据悉,《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安徽省地方规定,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的女职工,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此外,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劳动保护包括: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用人单位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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