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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式付薪”不该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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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9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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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式付薪”不该无解

□ 余明辉
虽胜如败 王恒/漫画
 

四川资中女子张某在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得以获得共计6000多元的补偿金。9月14日,她应约前往劳动仲裁部门领取补偿金时,公司方面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她称,对方拉来的都是一角的硬币,还让她“一角一角地数”,因此认为公司这一行为涉嫌侮辱。(9月15日红星新闻)

笔者以为,对付款较大数量的薪水,使用小额的大量硬币等支付的,对付款者而言可能表达的是一种不满和无声抗议。尤其是通过法律、仲裁等被讨要的企业欠薪,这样做本质上是幼稚的精神胜利法,是一种“讨薪难”延续的表现,是从恶意欠薪向纵深“恶意付薪”的转变与推进,是企业等经营不诚信的表现。

换句话说,对待企业的不诚信经营,除了社会曝光、谴责之外,作为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对这样的不诚信及时进行规制,比如纳入经营不诚信黑名单等。但严峻的现实是,我们多见“羞辱式付薪”现象,但因此采取行动让相关企业付出代价的案例却并鲜见。

“羞辱式付薪”和恶意欠薪一样,凸显的都是用工者对劳动者和劳动成果的不尊重,为劳动者有效得到工资,凭空又设置了一道“讨薪”的隐形“难关”,更增加了劳动者体面得到薪水的难度。虽然就总体上说,“羞辱式付薪”现象并不多,但其引发的恶劣影响并不比众多的恶意欠薪轻。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让“羞辱式付薪”蔓延泛滥,会进一步加重劳动者“讨薪难”。

“羞辱式付薪”不该长期无解。对此,有关方面应该深刻认识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一方面,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范严肃执法、司法,增加“羞辱式付薪”现有法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为之;另一方面,则是加快法规修改完善步伐,用明确规定和罚则遏止“羞辱式付薪”的随意、轻易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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