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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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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6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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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怎么解?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或进行立法评估。昨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近日,《安徽省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有望制度化、规范化。

《规定》所称行政立法,指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章,以及由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起草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参与下列行政立法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行政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争议较大的重要行政立法事项的评估;行政立法后评估等。

委托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委托事项委托给一至三个第三方进行。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智库等单位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应当做到客观、独立、公正,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有违规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委托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改正、取消委托等办法处理。

法规规章草案提请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时,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汇报、说明第三方参与情况。第三方成果归委托方所有。第三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有关情况,不得公开或者对外引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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