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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需防范社保“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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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7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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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需防范社保“套路”

□ 杨玉龙
 

又是一年毕业季,许多职场新人都将经历人生的重要一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个过程中,社保、公积金等是职场新人需要关注却易忽视的内容,这既与个人的认知有关,也可能是中了用人单位的“套路”。(7月24日《劳动报》)

从劳动用工实践来看,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在社保上玩猫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给以后的社保缴纳及待遇享受带来隐患。

以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为例,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三十日之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此,社保费的缴纳与职工是否处于试用期、是否胜任工作等均不挂钩。“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更不是不缴纳社保的挡箭牌。

还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为例。这样的情形在现实中一定程度存在。对于劳动者而言,自愿放弃社保看似对自己有利,能够一时多拿到钱,但未尝不是短视之举。且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并不会因为劳动者签了所谓的自愿放弃承诺书就代表用人单位没有这样的义务。所以,对于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须慎之又慎。

社保和以后的养老、医疗保障等都有所关联,对于职场新人务必要引起重视。尤其是,伴随着职场人年龄的增长,娶妻生子、买房看病、失业等等,社保就能够突显出作用来。现在对社保斤斤计较,到事情来临时就能少些麻烦。故此,职场新人应做好劳动法律知识储备,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依法维权。

当然,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也应增强守法自觉。《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于此,应该认识到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责任,而不能为了一己之利“耍滑头”。更何况,在社保上给予员工完备保障才能留人留心,推进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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