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职务之便 他“获赠”12万元感谢费
执行局长收受10万元 推迟执行回转程序 当事人700多万“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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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长收受10万元 推迟执行回转程序 当事人700多万“打水漂”

▋记者 雷强
 

星哥导读:收了一方当事人10万元的好处费之后,马鞍山某区法院的执行局长王某某硬是让中院的再审判决推迟生效两年。最终导致胜诉方700多万元的被执行款回转无望。

经过:由于合同纠纷,马鞍山市长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负责人戴某将南京淳朴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马鞍山市某区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判决。判决淳朴公司支付戴某相关费用,安徽四建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经过一审后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马鞍山市中院于2010年7月30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撤销了区法院判决中关于安徽四建公司对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内容。

中院判决生效后,长兴租赁站负责人戴某向区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王某某承办该案期间先后多次从安徽四建公司账户划扣银行存款合计7490409元并转入戴某账户。戴某为感谢王某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该案执行完毕后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00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安徽四建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3年12月13日,马鞍山市中院作出判决,判决撤销马鞍山市中院对以前该案的判决及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宣判后,安徽四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先后多次来到区法院找执行庭负责人王某某,向其提交再审判决书及执行回转申请书。请求启动执行回转程序,责令戴某返还安徽四建公司已被执行的涉案租赁合同标的款7490409元。

王某某在多次接待安徽四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时,均以戴某已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为由,不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安徽四建公司遂向相关领导反映王某某推诿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之事,市、区法院相关领导就此事与王某某联系,要求其尽快依法予以处理。但王某某既未依职权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也未对安徽四建公司的执行回转申请予以处理,致使再审判决生效后近二年时间,执行回转程序一直未能启动。

就在安徽四建公司要求执行回转之际,戴某的银行账户有数百万元资金汇入,后又被其顺利转移。直至2015年10月,王某某才安排区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对安徽四建公司的执行回转申请予以处理。

该执行回转案件立案后,根据银行于2015年10月28日反馈的戴某银行账户查询表,能够认定戴某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戴某拒不返还安徽四建公司被执行的财产,区法院按照规定将戴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限制其出行及高消费,以此督促戴某履行执行义务。2015年年底,戴某购买高铁车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便让王某某帮忙将自己的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予以屏蔽,王某某遂指令执行局内勤人员将戴某的信息从该系统中屏蔽,帮助戴某逃避国家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直至2016年3月份前后,王某某才又要求执行局内勤人员将戴某的信息再次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然而安徽四建公司的经济损失至今未能挽回。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王某某在担任马鞍山市某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院党组成员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执行局工作及具体承办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收受相关案件当事人所送人民币合计93500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合计4000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7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结果:日前,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王某某作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

星哥点评:行贿者陷于行贿,受贿者失于受贿。王某某的利欲熏心,以权谋私,最终让他落入正义的法网。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却破坏公平正义,违背了人民的名义,谨望诸君以此为鉴,防微杜渐。法制社会,需要每一个社会公民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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