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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宣传标语 不该以“雷”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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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宣传标语 不该以“雷”取胜

□ 苑广阔
 

这两天,福建龙岩本地论坛、朋友圈流传一条“雷人”的禁毒标语:“做麻黄碱,生孩子不长屁眼。”这则禁毒宣传标语落款为“南山镇党委、政府”。网友看后广发质疑,认为政府大力宣传禁毒,值得肯定,但横幅措辞非常不雅,有“诅咒”嫌疑。(3月31日《海峡导报》)

这条禁毒宣传标语之所以引发网友的质疑和争议,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用词不够雅观、不够文明。“屁眼”这样的词语,从一般人的嘴里说出来,我们都会觉得这个人素质不够高,岂能堂而皇之登上以政府名义制作和公布的禁毒宣传标语?二是这样的宣传标语有诅咒之嫌,也和背后政府的身份严重不符。先不说制毒“生孩子不长屁眼”只是一种情绪上的宣泄,没有任何科学道理可言,而这样带有明显诅咒意味的句子,显然也不适合出现在政府的宣传标语上。

宣传工作是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一,这和商家的营销广告、推广标语从性质上来说是一样的,只不过政府宣传的内容往往以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为主,而商家的宣传以商品和服务为主而已。但是双方的宣传内容,都既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要满足社会公序良俗方面的要求。“生孩子不长屁眼”在国家法律法规上可能很难界定是否合适,但是在社会公序良俗问题上,却明显站不住脚。

叫宣传也好,叫广告也罢,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都应该成为榜样和模范,而不能任性,不能随意,不能为了追求效果不顾过程,不顾其负面影响。最近几年,媒体频频曝出一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在宣传标语上存在的“过火”问题,比如那句著名的“我靠重庆”,还有“一座叫春的城市”,还有“两个胖胖欢迎你”等等,都招致了公众网友的一致质疑与诟病。

政府在宣传工作上确实需要突破陈规,寻求创新,但以“雷”取胜,或者是大打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擦边球”,显然不能算是创新之举,反而既损害了宣传效果,也损害了政府形象,实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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