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是“工作需要”令监管蒙羞
当“球王”的市长其实也挺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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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一杯酒给20块钱” 是恶意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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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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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一杯酒给20块钱” 是恶意欠薪

□刘鹏
 

8月1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铭功路二道街一丸子店内,一农民工张百春与包工头喝酒讨要工钱,两人喝完一瓶酒之后,包工头又要了一瓶,然后称“喝一杯20块”,农民工将一杯酒灌下后昏迷在街头。(8月18日《郑州晚报》)

欠债还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况且包工头拖欠的,还是农民工工资。遗憾的是,当事农民工张百春索要本属于自己的工资,竟然遭遇“多次讨要未果”,最后竟然还被逼喝酒,昏迷街头。

“喝一杯酒给20块钱”的包工头之语,很明显是故意为难。一方面,张百春被欠了四五万元的工资,如果“喝一杯给20元”,讨四万元也得喝2000杯,这怎么可能?另一方面,包工头“喝一杯给20元”明显是在使计使诈,即将农民工张百春灌醉,然后乘机脱身。

当下,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我们坚决需要清理与治理的对象。对此,我国的刑法也设计了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的构成要件一般有两个,一是欠薪者具有主观恶意,比如明明有能力支付却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比如故意转移资金资产等等;二是欠薪达到一定标准,比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比如“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等。

根据这些条件,张百春被拖欠工资,多次索要未果,包工头还声称“喝一杯20块”,其明显存在恶意,况且拖欠工资额四五万元,也早已经超过了5000元的最低标准。

对此,当事农民工张百春不能再轻信包工头“喝一杯20元”的瞎话,不能再赌酒要钱了,更不能冲动之下真的去“不给钱就砸车”。向劳动部门求助,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显然才是正道。而相关劳动保障部门,也有必要主动出手,积极担当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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