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是“工作需要”令监管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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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是“工作需要”令监管蒙羞

□汪昌莲
巧舌 王恒/漫画
 

江苏江宁方山街道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严某,利用手中的权力,虚构拆迁房屋资料,捞取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同时,他还伙同拆迁办的两个副主任,套取了拆迁补偿款43万元。不久前,严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获刑11年6个月,并没收财产15万元。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严某称,都是因为“工作需要”。(8月18日《现代快报》)

一个小小的拆迁办主任,不仅套取安置房,而且涉贪金额达43万元,令人震惊。可见,这个拆迁办主任,俨然变成了拆“钱”办主任。问题是,其利用职务之便,或套取安置房,或伙同他人诈骗、侵占拆迁补偿款,敛财手段明目张胆、近乎疯狂,居然逃过了上级领导及监管部门的“法眼”。特别是,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个拆“钱”办主任辩称是“工作需要”,荒谬的贪腐逻辑,令监管部门蒙羞。

拆迁办主任蜕变为拆“钱”办主任,除了其自身思想防线溃口、道德观念决堤之外,更与监管的严重缺位脱不了干系。众所周知,拆迁办虽然并不是个常设机构,但却大权独揽,掌管着拆迁款的征收和发放。特别是,拆迁办一般由政府领导“挂帅”,但领导在日常工作上只挂名不管事,这就给了具体抓工作的拆迁办主任很大的权力,以及无形的权力寻租空间,也使拆迁办成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监管的一个盲点。

再者,按照拆“钱”办主任的贪腐逻辑,“自己当时刚调到岗位不久,如果不接受,无论立足还是工作都很难开展下去。”既然是“工作需要”,其贪污受贿就变得心安理得,其同伙及行贿者也已经习以为常。既然贪污受贿是一种“工作需要”,上级领导及相关监管部门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至于拆迁办成为其胡作非为的世外桃源,成为其大肆贪腐的温床。

可以说,贪腐是“工作需要”的谬论,也是监禁失职“惯”出来的。换言之,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在选用、管理干部问题上的确存在“失察”的责任,就无疑加大了执行“领导干部廉政准则”等相关规定的难度。因此,有关部门在对拆“钱”办主任之类的腐败分子进行严厉查处的同时,应启动“失察”问责制,对选人用人管人失察失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以此“倒逼”地方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管好身边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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