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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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报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针对房屋质量问题作出回应
开发商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场报讯(记者 周德胤) 本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刊发《合肥栢景湾小区一业主房屋漏水3年无法入住》一文后,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昨日,合肥栢景湾小区开发商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原安徽省邮电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报道作出回应,负责该公司企划部和客服部工作的杨先生对业主提出的相关质疑做出了全面回复,并表示,该公司将根据保修范围对业主的房屋进行维修处理,对于给业主确实造成的损失,他们可以赔偿。

  本报报道见报后,家住栢景湾小区逸湖居16幢的丁先生又向记者补充反映,开发商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并且他至今没有见到16幢楼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丁先生说,在购房合同第十一条中,开发商将“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内容删除,加入了“第八条证明文件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后90天内由出卖方交给买受方”的内容,而第八条的内容是:交房时间为2004年12月28日和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等内容。“很明显,他们在有意回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也给交房时不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减免责任。”丁先生说道。

  对于业主的质疑,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企划部和客服部负责人杨先生说,之前业主确实提交过要求换房的联系函,但是该公司也及时给予了函复,并对业主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处理回答,说明他们对业主是负责任的。至于函复以后业主反映的房屋问题是否仍有反复,他们并不知道,因为业主没有和他们联系。再者钥匙在业主手上,他们上门维修房屋也要业主配合才行。杨先生表示,从业主所提出的问题看,该公司认为并不具备换房条件。

  杨先生同时回复了丁先生质疑的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问题。他说,第十一条中改“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第八条证明文件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后90天内由出卖方交给买受方”,主要是因为验收报告是备案制,需要时间,加上验收报告上需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盖章、签字,怕造成(备案)时间滞后,所以为自己留了点空间。对于业主没有看到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原因,杨先生解释说:“实际上,竣工验收备案表在交房当天就向业主进行了集中展示,因为房产证都由公司统一办理,所以备案表并没有直接发到业主手中。”在记者的要求下,杨先生拿出了逸湖居16幢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者看到这份0019913号表中,竣工验收日期为2004年12月2日。

  最后,杨先生表示,该公司将根据保修范围对业主的房屋进行维修处理,对于给业主确实造成的损失,他们可以赔偿。同时希望业主能够配合好他们的维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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