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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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
出租住房收入减征10%个税
 

  市场报讯(记者 任金如)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日前终于敲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关于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记者昨日已从合肥市有关税务部门得到证实。

  今年3月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了解,此前,合肥市民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七种税费。但依据“通知”规定,个人“房东”取得的所得将按10%的税率征收个税。同时,不区分用途,房东还将享受在3% 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居住房,减征4%的房产税。

  据介绍,在这一系列惠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与廉租住居、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一旦收到上级税务部门通知,我们将按照‘通知’落实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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