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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同命不同价”是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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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同命不同价”是理性回归

■ 张淳艺
 

最高人民法院4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乡居民分别计算,而是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今日本报15版)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于2004年。根据该司法解释,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分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区分城乡居民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是历史原因和时代背景所决定的。在当时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城乡生活泾渭分明,农村群众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城市居民有着明显差距。如果一律按照城市的收入标准进行赔偿,农村群众很难具备赔偿能力,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区分城乡居民计算赔偿标准,是基于当时的现实考量,体现了相对公平。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城镇化的推进,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元计算标准,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

如今,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法通过修改司法解释,全面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彻底终结了“同命不同价”的历史。这无疑是一种理性回归,更加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当然,对于一些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农村来说,将赔偿标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上来,对于部分侵权人的赔偿能力是一大考验。对此,有关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提高社会个体的抗风险能力,尽可能避免无力赔偿、赔偿不到位的现象发生,从而让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善意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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