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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拿违法的“末位机制”当“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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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拿违法的“末位机制”当“杀手锏”

■ 戴先任
 

销售人员未做到“每日8次整点签到”,被公司认定为履职不力而屡被降薪;连锁超市开展评比却未预先告知,一家偏僻门店的店长因销量最低被降职;快递网点负责人排名靠后被降为仓管员,质疑公司考核标准模糊……流行一时的末位淘汰被判违法后,一些企业转而以“末位”对员工随意降职降薪。“末位”能否作为降职降薪的正当理由?排名靠后是否必然等于“无法胜任工作”?企业应该如何行使经营自主权?(1月13日《工人日报》)

从末位淘汰,到现在的末位降职降薪,企业喜欢推行“末位机制”,本意也是为了通过“末位机制”淘汰表现平庸的员工,倒逼员工努力工作,但企业推行“末位机制”罔顾与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不管是末位淘汰,还是末位降职降薪,都是违法行为。

企业将“排名末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这成了企业推行末位淘汰制度和末位降职降薪制度的借口。但“末位”也不意味着不能胜任工作,而且一些企业推行“末位排名”,也并不科学合理,企业存在随意确定标准的问题,比如“偏僻门店的店长因销量最低被降职”……

不管是末位淘汰,还是末位降职降薪,都涉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末位机制”不是“激励棒”而是“杀威棒”。企业不能拿违法的“末位机制”当“杀手锏”。对此,劳动者要能增强维权意识,对于企业的侵权行为,要能拿起法律武器抗争。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劳动者维权,也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用工。企业要调动员工积极性,也要避免不得其法,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如可以通过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来激励员工,通过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来引导员工爱岗敬业等等。

所以,要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让“末位机制”等“不平等制度”消失,还是需要强化依法治企工作,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依法用工,还要提高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能力,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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