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 共创社会和谐
2021年10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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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 共创社会和谐

 

前 言 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规范各类融资行为,形成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防控机制,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为此,我们摘选了部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知识,希望通过晓以利害,提醒广大群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端正心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所谓的投资项目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合法的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已经实施非法集资的企业、参与非法集资的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违法犯罪事实。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合出台了《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希望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及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压缩非法集资滋生空间。

以案说险

警惕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典型案例】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2017年望洲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某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杨某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有关人员也被处以相应刑罚。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据查,望洲集团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自2013年9月起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通过门店,采用发宣传单、办年会、发广告等方式宣传,理财客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投资款被转至杨某个人名下账户,用于集团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其操作手段有三:第一步是成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2014年望洲集团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普惠),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名义进行宣传。望洲普惠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第二步是以保本高收益诱导公众出资。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要求理财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选定项目后将投资款转入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望洲集团、杨某及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第三步是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望洲集团可对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并将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后的剩余资金转至杨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最终望洲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案例分析】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案例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非法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假担保、承诺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非法集资底线,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性。

【风险提示】 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在参与金融平台的融资、投资等业务时,应当树立金融投资风险责任意识,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

以案说险

参加旅游还返利?暗藏陷阱等着你

【典型案例】 经朋友推荐,刘大爷参加了某旅行社“分时度假”会员旅游套餐,并缴纳了2万元会员费,旅行社承诺成为会员后5年内每年可免费到日韩、东南亚等地旅游一次,每年还可获得5000元的分红。第二年刘大爷再联系旅行社发现已联系不上,后经警方查证该旅行社由于资金链断裂,法人张某已携款潜逃,此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一年时间张某共吸收352人会员预存款633.6万元。

【案例分析】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领域不断扩张,旅游业成了非法集资的频发地。目前旅游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形式包括:

1.“会员卡游”。以“分时度假”为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一次性缴纳会费成为会员,承诺会员可多年享受免费旅游或低成本旅游,并定期给予分红。

2.“投资项目游”。以投资、加盟、入股旅游项目等名义,邀请社会人员尤其是老年人外出旅游考察所谓的项目,骗取其信任,与投资人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宣称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获得高收益,鼓动消费者投资。

3.“预付款游”。以售卖“旅游套餐”预付款产品的名义,以“低价游”为噱头收取用户预付款,以廉价产品吸引消费者。比如,有旅行社销售旅游套餐产品,以“先交钱再旅游”预付款经营模式,承诺消费者若在一条旅游路线结束后的6个月内选择不继续游玩,旅行社可高价回购剩余路线并退款,这种行为已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业务范围。

4.“出境保证金游”。以出境旅游保证金为幌子,收取高额押金、保证金等,提供旅游产品,并承诺给付高息,宣称消费者若不要求退还出境游保证金,每半年将获得10%的返利,可当作旅游团费使用,吸引不少人缴纳了高额保证金,但最终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

【风险提示】 防范旅游活动非法集资陷阱,请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不轻信“会员分红”。旅行社面向社会发行会员卡并在交费后高额分红,具有典型的非法集资特征,要高度警惕。凡是要求一次性缴纳高额会员费的绝不参加;凡是承诺定期给予高额分红的绝不参加;凡是声称免费旅游但需缴纳高额保证金的绝不参加。

二是谨慎办理旅游套餐。我国《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旅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明确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两条及两条以上旅游线路的旅游费用。无论是旅游套餐产品,还是旅游预付卡,这类旅游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的具有较强的迷惑性,社会公众要谨慎选择,避免上当。

三是正确缴纳出境游保证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旅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将出境游保证金交于银行进行托管,保障资金安全。切记勿用现金、私人转账、第三方支付转账等形式支付,以防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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