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餐厅“开瓶费”须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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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餐厅“开瓶费”须标本兼治

■ 付 彪
霸王条款 王恒/漫画
 

北京国贸附近公司众多,客流量巨大,周边有多家中高档西餐厅。记者8月24日进行调查发现,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多个店家以酒水服务费、酒具使用费、杯子租赁清洗费等名义,每瓶少则收取100元,多则收取三四百元的“开瓶费”。记者已将采访中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向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8月25日《北京青年报》)

自带酒水被餐厅收取“开瓶费”的情形,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2014年3月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高法也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属于霸王条款。

从媒体调查情况看,7年前就已经被定性为霸王条款的“开瓶费”,至今还没有得到根治。一些餐饮经营者往往以酒水服务费、酒具使用费、杯子租赁清洗费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且越是高档餐厅越敢收。有的餐饮企业可能会提前告知,也没强迫消费者消费,貌似给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实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餐厅酒水价格过高,是大多数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的主要原因。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需要提供不同的酒具和服务,清洗酒具还需水电气。对于这些成本,商家收取“开瓶费”,似乎合情合理。然而,每瓶少则收取100元,多则收取三四百元的“开瓶费”,很明显就是商家强制消费者消费其高价酒水。消费者希望酒水消费价格公道,餐厅希望靠卖酒水赚钱。而收“开瓶费”的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一些餐厅当然会乐此不疲地继续收取。

解决“开瓶费”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餐饮企业的违法责任。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定期组织执法检查,依法惩戒商家的乱收费行为,视情拉入“信用黑名单”,加大违法成本,形成违法警戒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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