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完善立法管好用好医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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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完善立法管好用好医保金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医保金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救命钱”,为了把这笔钱用在“刀刃上”,合肥拟制定《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目前《办法》草案已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次立法在职工医保方面调整幅度较大,一方面,取消了原《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关于职工医保参保户籍的限制,对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再限定为本市户籍;不再征收职工医疗救助保险(每月定额缴纳15元),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30万元。另一方面,增加了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限制,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规定年限的,需要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

在居民医保方面,《办法》草案增加了集中参保期之外补办参保的规定。按照惯例,每年的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集中参保期,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未在集中参保期参加居民医保的,允许补办参保并在补办参保3个月后享受待遇;对动态新增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等未参保的,实行动态补办参保,自参保次日起享受待遇;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员中断参保3个月内的,自补办参保次日起享受待遇;对停止职工医保3个月内补办参加居民医保的,自补办参保次日起享受待遇。

关于异地就医医保报销的问题,本次立法充分考虑了民意,对参保职工未办理备案手续在市域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不予报销”调整为“适当提高医保基金起付标准、降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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