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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质量月”启用政府质量奖管理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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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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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质量月”启用政府质量奖管理新办法

记者 王汝华
 

星报讯  9月9日,记者从安庆市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出修订版(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于2020年7月2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8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宜政发〔2020〕7号正式印发实施。

据悉,新办法是在2013年印发的《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的。老的管理办法实施了7年,为了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保持与中国质量奖和安徽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规则的一致,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形成了修订后的《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新办法分为总则、组织管理、申报和评选、奖励和监督、附则等5章34条。主要突出了六大方面内容:进一步明确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十九大提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和“建设质量强国”的新发展理念,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经济社会效益和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评选范围。原《管理办法》评选范围仅仅局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参照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做法,新办法将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对象由“企业”调整为“组织”,利于推动全市各行各业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进一步明确奖项和奖励额度。新办法明确评选频次定为“每年评选1次”,同时将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授奖总数各由“2”家调整为“3”家,在保留对质量奖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对提名奖予以10万元的奖励;进一步明确社会责任。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进一步明确评审的监督管理。设置监督员,负责对评选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参与质量奖评选的人员出现违纪的,取消参与评选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处理;对质量奖评选有不同意见的,可提出异议;进一步明确退出机制。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获奖的组织和个人,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对获奖组织和个人2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督促获奖者珍惜荣誉、持续改进,维护政府质量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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