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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网络痕迹” 沦为“侵权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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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6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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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网络痕迹” 沦为“侵权利器”

□ 付 彪
 

近日,爱奇艺在“超前点播案”败诉后,又被指“侵犯隐私”:在案件庭审中提交了原告用户吴先生的观影记录,被当事人公开质疑。观影记录、打车轨迹、搜索记录、购物清单……人们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每一次屏幕停留、指尖操作,都会被存储为数据形态的“痕迹”。(今日本报11版)

据业内专家介绍,APP通过分析用户上网浏览记录,并结合用户个人喜好、行动信息、行为轨迹等,可绘制成“用户肖像”,从而实现广告的精准推送。记者查阅多个流行App的用户隐私协议相关条款发现,几乎无一例外都提及将对收集的部分信息进行商业利用,多数情况用于用户个性化服务、推送信息、广告等。但从协议授权到商业利用,使用用户“网络痕迹”的过程存在侵权之嫌和安全风险——“网络痕迹”成了商家的“侵权利器”。

大数据时代,平台是否有权动用个人浏览记录?有法律人士认为,观影记录、打车轨迹、网络记录、购物清单等,包含其生活轨迹和个人喜好,既属于个人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不论是据《网络安全法》,还是最新的《民法典》,未经授权和许可均不得非法使用。

技术本没有原罪。譬如算法推送,个性化定制是未来的趋势,一方面可以实现需与求的精准对接,另一方面也实现了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但问题就出现在过度和粗糙上,也就是过度收集“网络痕迹”、粗糙推送广告信息,以达到牟利的目的。别让“网络痕迹”沦为“侵权利器”,一方面应着力研究对算法的规制,明确商业使用和数据保护的边界,切实将用户信息收集框定在“最少够用”限度;另一方面应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立法,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堤坝,同时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平台滥用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

当然,企业也应自觉规范信息安全保护,包括对用户“网络痕迹”做必要的脱敏、加密等技术处理,即使使用一般信息,也需征得用户同意,方可提供个性化推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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