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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要让补偿的补得起、被补的资金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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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夏涛:
湿地生态补偿,要让补偿的补得起、被补的资金够用

□ 记者 祝亮(图片由安徽日报提供)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湿地、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类对湿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加剧,湿地资源面临日益严重威胁。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夏涛认为,建立起有效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使人类在开发利用湿地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遵循“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合理、正确地利用和开发湿地,对实现湿地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夏涛调研发现,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包括:湿地产权不明晰,应该“补给谁”?补偿范围不易定,究竟“怎么补”?补偿标准难测算,到底“补多少”?补偿资金途径少,最终“谁来补”?

“湿地是一种较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特性,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群体,产权处于不清晰、严重交叉的状态。同时还涉及湿地上下游、左右岸的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利益。由于不同区位、不同湿地的功能价值、利用方式、重要性、稀有性和湿地损害修复成本难以进行准确测算,只能粗略估算补偿标准,导致补偿所得与实际保护支出差距甚大。”

夏涛表示,目前,中央财政湿地保护项目补偿对象仅为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均无补偿,且补偿对象仅限于水鸟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此外,由于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资金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社会资本参与意愿不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支出的模式难以为继。

夏涛建议:首先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并优先开展生态补偿,补偿对象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补偿费用于管护巡护和生态修复。保护地以外的湿地,因湿地保护导致其利益受损,给予其所有者或经营者相应补偿。其次是制定科学补偿标准。对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地,按保护级别和面积予以补偿;对保护地以外的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利用方式等给予相应补偿。对于湿地范围外的上下游、左右岸的土地所有者或经营者,包括企业、集体和个人等,根据其对湿地保护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补偿。要以社会承受最大限度为补偿上限,以保护环境的基本支出为补偿下限,充分考量区域发展阶段、市场价格以及生态服务价值等因素,兼顾生态功能区因丧失经济发展机会而导致的损失。要随着市场价格和生态保护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确保补偿方补得起、被补偿方所获资金也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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