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健身器材不能“残花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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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健身器材不能“残花无主”

□ 范 军
摆设 王恒/漫画
 

如今,漫步机、旋转器、扭腰器、蹬腿器、双杠等健身器材成为很多小区和公园的标准配置。这些器材既能让居民在家门口锻炼,又增添了生活的乐趣,深受居民欢迎。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小区的健身器材出现破旧损坏,甚至经常被居民当成晒被子的场所,不仅影响小区形象,还给居民带来安全隐患。(7月2日《工人日报》)

为小区配备健身器材,是推行全民健身的基本要求。如今,健身器材已经成为城市小区的“标配”,但是不少小区的健身器材由于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不仅消解了全民健身的美好初衷,也增添了安全隐患。

小区健身器材管理主体不明,是造成其变成“残花无主”的主要原因。健身器材配置好以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状态,缺乏专人管理,也没有专人维护。健身器材的使用寿命一般为4~6年,但由于在户外风吹日晒雨淋,很多健身器材无法达到这个时限。健身器材坏了,失去了健身作用,成了无用的摆设,很多都被物业丢弃。

《全民健身条例》要求新建小区等公共场所必须配备公共健身设施,但是超过期限后的公共健身器材的维护成了无人问津的难题。实际上,小区健身器材是由政府部门或企业赠予投放的,按照赠予协议,受赠器材应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并承担经费。健身器材配置好后,应当视为小区业主的共用设施,由物业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也就是说,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以启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健身器材实施管理和维护。在法律规定如此明确的前提下,小区健身器材之所以成为“无主残花”,是因为物业对自己的主体责任故意隐饰。

小区业主的健身需求不能被阻断在家门口,这有待于社区重视类似问题,及时责成物业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小区公共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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