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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每月走18万步 好心切莫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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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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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每月走18万步 好心切莫办坏事

□吕好玫
 

近日有广州网友发布微博,吐槽了自己公司最近的奇葩规定:公司要求员工每月走18万步,少走一步扣一分钱。(1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公司初衷是为了鼓励员工们多健身,把身体搞好了,员工工作时才有干劲,才有活力。问题是,要求所有员工每月走18万步,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因为按照这个标准,每月按照30天计,员工每天要走6000步。而对于一个1.60米高的员工来说,按照一步60厘米计算,这样的员工每天要走3600米,即3.6公里。同时,对于一个1.70米高的员工来说,每天要走4.2公里。如果员工家在离公司所在地较远的地方,员工可能会做到,反之,难以做到。特别是女员工,如果遇到生理期时,更难以做到。

何况,员工是否健身,是员工自己的私事,公司无权干涉;否则,涉及违法。如果该公司要求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每月走18万步,是一种侵权行为,理应叫停;如果是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等于是让员工带薪健身,这不可能。所以,该公司的做法有越权之嫌。

再说,按照现有《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企业才有权扣劳动者的工资。即因为员工的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且必须有充分证据的;否则,任何公司无权扣员工工资。哪怕是员工因操作失误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也不能被扣工资。显然,该公司少走一步扣一分钱的做法,不仅缺乏有关法律依据,还涉嫌违法。

特别是,规定员工每月要走18万步,强迫员工为完成任务,不得不占用下班时间去跑、走,这是否算加班呢?如果员工在这种跑、走的过程中造成自身伤害,是否算工伤呢?毕竟,在这两个方面的举证,员工都倍感困难,不现实。一旦不算加班,也不算公伤,如何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可见,该公司规定员工每月走18万步,真是“好心”办“坏事”,这样的规定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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