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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虐杀动物 突破道德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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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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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虐杀动物 突破道德与法律

□ 史洪举
 

穿着丝袜、高跟鞋的女孩,口中念念有词,将一只小兔子置于高跟鞋下活活踩死……类似这种虐杀动物视频,被人在网上以每部数十元至数万元的价格贩卖,内容血腥残忍,甚至还可以付钱“定制”。(11月26日《新京报》)

毋庸置疑,一些人通过互联网制作、销售相关音视频的做法无可厚非,但不代表其可以为所欲为。要知道,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任何民事行为均不能违反法律,不得侵害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任何人使用网络均应遵守法律、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公德,不得传播暴力、淫秽色情等信息。

虽然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明确禁止“虐杀”动物,但如前所述,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不代表可以不受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约束。这强调人们从事某种行为时不仅应依法,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虐杀动物则显示出行为人粗鄙、残忍、野蛮、缺乏悲悯同情之心,属于病态、扭曲乃至反人类的现象。这显然突破社会良知和普通善良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如果放任此类视频通过网络广为传播,必将突破公众的朴素善恶观,加剧社会戾气。

此外,如果“虐杀”的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那么,这些“网红”的行为就可能属于非法狩猎,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较轻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互联网社会不是法外之地,虐杀动物这一伤害公众良知、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该成为法治社会的“网红”。对此,网络平台理当主动作为,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删除、屏蔽相关视频和“贩卖”渠道,不充当违法失德行为的帮凶。互联网监管部门更应查处这种变态、扭曲的“网红”,产品和背后的元凶,进而有效净化互联网生态环境,构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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