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1795余万元 程瀚终审获刑1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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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1795余万元 程瀚终审获刑17年半

王龙江 记者 雷强 叶佳超
 

星报讯 11月9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此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受贿、徇私枉法一案所作出的一审判决。

程瀚,1963年出生,1985年大学毕业后即进入省公安厅工作。2006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瀚先后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在此期间,程瀚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在大肆受贿的同时,程瀚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平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程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索贿数额多达600余万元,且被告人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时对此予以适当考虑。案经蚌埠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7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程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对被告人程瀚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瀚当庭表示提出上诉。程瀚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收受贿赂与事实不符、其构成徇私枉法罪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省高院对此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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