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十岗乡总体规划获批
“红头文件”默认时效只有5年
3上一篇 2018年8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红头文件”默认时效只有5年
我省将严控文件数量,确保质量和实施效果
□ 记者 祝亮
 

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文件不得要求出具各类无谓证明

我省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与同一级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设定撤回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未经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意不得设定事业性收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等。

无实质内容文件一律不发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内容相近的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合并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未经本级政府授权,部门不得向下级政府下发文件。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翻印。

公开征求意见,不采纳要说明理由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广开渠道,察民情、听民意、汇民智。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意见和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及时说明理由。

未经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制发红头文件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未经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红头文件”默认时效只有5年

我省将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应当在文件中载明。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3上一篇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