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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豢养“医托” 还需立法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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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豢养“医托” 还需立法亮剑

□汪昌莲
 

6月27日,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的欧亚男科医院,打掉一个以民营医院和下属“医托”部门共同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按警方通报,遵义市欧亚医院招募大量社会人员,对不特定人员进行添加聊天诱导无辜群众前往医院就诊,并在就诊过程中通过虚构病情、夸大病情、过度治疗等方式骗取群众钱财。(7月2日《新京报》)

如果将“医托”的猖狂行为,比作是疯长的杂草,那么非法豢养“医托”的民营医院,就是寄生的土壤。有的民营医院虽然有正规的行医证照,但其与“医托”相互勾结,那在经营上就是违法的。而患者容易上当受骗,助长了“医托”野蛮生长。可见,“医托”如此猖獗,不仅仅因为有些公立医院门诊力量不足,病人立场不坚定,轻信“医托”,也是主要诱因之一。

然而,“医托”与诈骗无异,而且骗的都是救命钱。再者,“医托”将患者骗至无良医院,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过多检查,过度诊疗,轻则多付点费用,重则耽误病情。可见,“医托”忽悠病人,等于谋财害命,必须坚决、持久地打击。首先,地方政府应以患者利益为中心,以保护医患双方权益为重点,拿出具体的执行方案,各部门之间应该做到职责分明,配合协调,形成执法合力,大力规范、净化医疗市场。

特别是,医院豢养“医托”,还需立法亮剑。换言之,要从根本上解决“医托”问题,还须从相关法律入手。目前,我国关于惩罚“医托”的法律尚为空白,即使有证据将“医托”绳之以法,也无法可依,形成了“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因此,立法是目前的关键,填补法律这部分的空缺,让执法人员在办案时有法可依,才是铲除“医托”毒瘤的利剑。相关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识,建立反馈机制,并形成合力,追究涉案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对于非法豢养或雇佣“医托”的医院、诊所,应严厉查处,直至吊证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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