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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教师”评职称该判“死刑”吗
非 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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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教师”评职称该判“死刑”吗

 

▋何 勇

近日,上海一中学教师在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公示期间受到质疑,该教师曾于2015年在医院发生肢体冲突,网友对其师德提出非议。闵行区教育局12日作出回应,认为该教师不存在师德问题。(1月14日《北京青年报》)

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实如当地教育局所言,并不包括教师在校外打人行为、“医闹”的处罚条款。换言之,“医闹教师”曾经的打医生行为,并不属于违反师德的范畴,评高级职称没有问题。

但是,教师承担的是教书育人的职业,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决定了对教师群体的社会道德标准要比其他职业群体高。即便是在8小时之外的日常生活中,教师群体仍然要以教师标准约束和要求自己,要时刻做到为人师表,不能混同于一般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为人师表”款明确要求,教师“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而“医闹教师”打医生的校外行为,显然与这些要求相悖,也是网友质疑其师德问题的主要原因。

然而,一些教师确实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没能时刻做到为人师表,但要考虑情节的轻重,不能只要曾经犯了错,在评职称上“一刀切”地永久的判“死刑”,这就不合理,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而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最长是24个月。所以,既然“医闹教师”在2015年已经受到了撤销落户的处罚,那么就不该在两年之后成为晋升高级职称的障碍所在。

事实上要化解“医闹教师”评职称引起的社会争议,教育主管部门需要把教师8小时之外、校外的师德规范和社会公德标准要求纳入到明确管理规定之中,为广大教师的校外行为划一条红线。另一方面,对存在违规、违反社会公德、师德等行为的教师,对他们进行处分,既要严格执行处分的期限,也要做到公开、透明,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让大众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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