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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抄警示语,“小偏方”或起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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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4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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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抄警示语,“小偏方”或起大作用

□ 张兰军
长记性 王恒/图
 

18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警力,在五一路古田路口严查非机动车闯机动车道,半个小时查处5人,其中1人被罚抄20遍标语。据悉,当时此人没带钱,旁边又无其他人可借,才有此举措。 (4月19日《福州晚报》)

一般而言,类似罚抄、罚站、罚现场指挥等,因其太“丢人显眼”,总为人们难以接受。相反,换成另一种罚款形式,虽说其间破的是钱财,但由于不显山不露水,能照顾到违法者脸面,反更易被人们接受。

这里,在交警执法中“现身‘写’法”的这位老兄,能以这种特别方式接受处罚,并非规定使然,而全是钱包“做美”。兜里无钱无卡,只有手机一部,只有支付宝可用;周围又无“难兄难弟”前来“救驾”;与此同时,处罚又是必须执行的。如此之下,交警叔叔一番变通,违规大哥临“违”受命,最终让此别样处罚形式生生上演。

依笔者看,此番违规大哥的“现身‘写’法”,其广告效应、宣传效果与警示作用,比之一般情况下的“闲言少叙,罚款拿来”,更强更给力。因为其这一路写来,除去其本人印象深刻,这400多字的“处罚量”,一二十分钟的“示众”时间,所赢得的“回头率”,所起到的警示作用,应是“常规”方法不可比拟的。

由此笔者想到,维护交通秩序,惩治交通违规,除去正常的人们一般可接受的方式,必要时可否加入一些特别“套路”与“偏方”?以此番交警执法为例,除去罚款一项,可否增加“罚抄”“罚指挥”等其他“自选”内容?一些特殊套路、奇葩措施,看似人们不易接受,不代表没有人接受,更不代表特殊情形下人们会改变主意,“委曲求全”。何况,“多措”并举的惩治方案,让违规人员多了几重选择,让交警执法更显灵活更具人性,其间起到的“综合”执法效果,也理应比“单一”方式好得多。

何止处理交通违法?在其他领域、其他环节,一些“小偏方”“小改变”所起到的作用,何尝不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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