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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判刑” 是个普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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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判刑” 是个普法范本

□ 罗志华
 

“本人郭明(化名),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的一次见义勇为被含冤判刑……”近日,一条网帖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不少大V纷纷转发。对此,法院表示,本案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4月19日《成都商报》)

见义勇为者被判刑,若仅从字面上理解,则容易给人以“做好事没好报”的印象,在“扶老人反被讹”等社会话题多次发酵的背景下,这起案件也极易引发社会的关注和热议,不少人会认为,以后见义勇为应当慎之又慎,甚至会有人担心,这样的判决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将导致更多人在危急关头宁愿选择沉默,不愿及时出手相助。

这样的担心显得很多余,见义勇为固然可贵,但遵守法律更加难得,在情与法出现冲突时,法永远应该放在判断是非的首位,一切不合法的行为,即使它再合乎情分,也仍然改变不了其非法的性质。假如合情就可违法,以暴制暴随处可见,那么,社会就再无安全可言,人们将生活在惶恐之中,担心一旦犯了点错,却要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其实,认为郭明“情有可原”的思想,在社会上并不少见。比如,多人痛殴小偷的现象时有发生,说明以暴制暴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同。再如,一位对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的贪官,通常被认为应该给予一定的宽容;对于一位颇具才华的犯罪分子,有些人要求网开一面,认为给予其严厉处罚将造成人才的浪费,等等。这些想法,都是对法与情次序的颠倒。

以法律来厘清是非并给予处罚,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情分,才是正确的次序。以此而论,郭明故意伤害的事实首先应得到确定,至于他“见义勇为”的行为,则应作为是否构成减轻处罚的条件来加以衡量,且衡量也要基于法律,仍要秉持法制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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