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馆开了11天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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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馆开了11天关门
合肥中院发布3·15案例助消费者维权 (下篇)
正言 葛婷 记者 王玮伟
 

案例八:食品广告宣传能降血压 法院依法判处店铺3倍赔偿

案情:林某在某知名网购商城看中一款“花草茶兰香子”的产品,该店网页介绍表明,该产品具有“控制体重、排毒养颜、净化肠道”的效果,商品描述中突出该产品具有降血压、血糖、血脂的医疗作用,林某遂下单购买了18罐“花草茶兰香子”产品。

后林某发现该产品使用的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许可,产品标签介绍该产品具有控制体重、排毒养颜、净化肠道的效果,林某以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店赔偿。

蜀山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故判决该店铺退还林某货款,并对林某进行三倍赔偿。

点评:本案中,商家在其网店中夸大天然食品兰香子的效果,并明示或暗示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造成消费者认知上的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林某有权要求商家退款并进行赔偿。案件的处理结果,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不要仅仅依靠网页介绍就仓促下单,一定要仔细甄别,一旦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保留相关交易记录和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九:返修苹果手机当新机出售店主一次性赔偿7500元

案情:去年5月25日,周某在合肥庐阳区某数码产品商行购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但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手机经常出现空号或停机状况。周某向苹果手机官方售后服务处咨询,被告知该手机曾于2014年9月在香港售出,且在2015年5月14日被大修过,在中国内地不享受保修服务。

周某认为数码产品商行将大修过的旧手机当作全新手机出售给自己,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遂向庐阳区法院起诉索赔。案件经法院调解,数码产品商行一次性补偿周某7500元。

点评: 本案中,数码产品商行作为经营者将大修过的旧手机当作全新产品出售给消费者,以次充好,存在明显的隐瞒商品真实情况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打击了经营者不诚信的经营行为,警示经营者要维护好诚实守信这块金字招牌,切勿为占小便宜失去信用,这样反而得不偿失。

案例十:健身馆开了11天关门 消费者要求全额退会费

案情:2014年12月,田某等人与合肥某健身公司签订健身会员入会协议并办理年卡,享受包括游泳、器械健身、乒乓球、台球、洗浴、有氧团课等服务项目,协议签订当日即缴纳了会员费。

2015年1月6日,健身公司开办的健身会所开始试运营,1月17日,健身公司发布闭馆公告称,因拉闸停电不能正常开放,后闭馆至今,导致田某等人未能在健身公司进行健身。田某等人遂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签订的入会协议,并全额退还所交会费。蜀山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支持了田某等人的诉请。

点评: 本案中,田某等人与健身公司签订协议并预付了费用,但健身公司随后却发布闭馆公告,致使田某等人享受不到应有的健身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故法院最终支持了田某等人的诉请。在此我们提醒,预付消费有风险,一定要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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