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快递”又现江湖 监管漏洞亟需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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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快递”又现江湖 监管漏洞亟需堵上

□木须虫
 

8月14日,圆通快递西安市未央区网点,一个密封的塑料袋包裹向外流液体,一名快递员凑到跟前闻了闻,瞬间头晕恶心,经诊断为异氰基乙酸酯中毒。据了解,异氰基乙酸酯属于危险化学品系列,有毒性,属于禁递品,随后公司20多名人员到医院检查。(8月16日《华商报》)

“毒快递”存在致命的公共安全风险,2013年11月底,一件由武汉发往山东潍坊,装有氟乙酸甲酯的快件投递中发生泄漏,污染了其他快件,最终导致8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被称之为“夺命快递”。西安的这起“毒快递”事件,尽管有惊无险,没有发生大面积人员中毒,但足以证明快递危险化学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也再度放大了快递行业的安全漏洞。

危险化学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寄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快递不应是危化品运输途径的选择。“禁寄品”在快递行业虽有相关法规,但在行政与治安及刑罚的对接设计上比较模糊,不出事不追究、不发生大的危害不刑拘不入刑。显然,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首先难以使“毒快递”的发生止于未然。

其次是快递验视制度几成一纸空文,《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禁止邮寄的违禁物品种类和实行严格的验视制度。但现实中,快递公司因为保证收寄效率,往往忽视这一环节。与快递企业的无视相比,监管部门的重视也是远远不够的,监管离得很远,监管的手段落后与松软。这无形中使得“毒快递”在运输转送的多个环节处在失控的真空中,诸如从业人员防范意识的薄弱、分拣的简单粗暴,都可能使得“毒快递”酿成比较大的安全事故。

“毒快递”是行业规范的一个缩影,表明政府从市场秩序与行政监管两个层面,对行业管理与引导培育滞后。一方面改变政府监管方式,拿出更多务实有效的管理举措。如,更多利用安检设备来保障快递业安全,对快递加盟进行资质管理等等。另一方面在立法上,需要建立更明晰的快递行业管理规范,对于快递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件,应让企业承担巨额代价,建立利益的杠杆,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此外,要促进“禁寄品”法规的行刑对接,在验视制度之外再支起一张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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