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省冶科所两所长私分647万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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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冶科所两所长私分647万国有资产
所长获刑5年,副所长获刑4年;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正言 记者 王玮伟
 

星报讯 身为单位“一把手”、“二把手”,竟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虚增债务、隐匿收入等方式,致使647万元国有资产流失。10月15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原安徽省冶金科学所(下称“安徽省冶科所”)所长黄宪法、副所长孙向明5年和4年有期徒刑。

安徽省冶科所原系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黄宪法、孙向明分任所长、副所长。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安徽省冶科所实行企业化转制,次年,安徽某会计事务所对安徽省冶科所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2004年3月,安徽省冶科所改制完成,成立了包括黄宪法、孙向明在内的部分原安徽省冶科所职工持股的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省冶金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两被告人通过虚增债务、隐瞒收入的方法,致国有资产计647万余元流入改制后的安徽省冶金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宪法、孙向明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采取虚增债务、隐匿收入的方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647万余元转为包括其二人在内的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据此,法院一审遂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黄宪法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孙向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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