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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广告法” 不如立“控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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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广告法” 不如立“控烟法”

□张西流
 

因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9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而不是以“列举”方式部分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6月10日《新京报》)

年年喊控烟,岁岁控烟难。尽管《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已生效8年,但因为至今仍无一部专门的控烟法律,导致控烟之路举步维艰,全民吸烟率居高不下。特别是,时至今日,还看不到政府有关部门控烟的信心和决心,更看不到烟草企业在经营上的道德与诚信。可见,控烟专家、学者建议重修《广告法》,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仍然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必须正视的是,有关部门控烟不力,除了立法滞后、措施偏软、烟草文化根深蒂固、国人控烟意识不强、戒烟积极性不高等因素之外,更与监管部门对烟企的“溺爱”和放纵脱不了干系。特别是,只注重于控制消费者吸烟,而对烟草生产、销售环节疏于防控和管理。众所周知,烟草行业是支柱产业,是地方GDP中的“金字塔”,更是地方政府的“提款机”。因此,烟草企业也成了地方政府的“财神”,享有其他企业难以企及的“特赦权”和“优惠政策”,在地方政府的庇护之下,任何管理部门都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如此看来,地方盲目追求GDP,对烟草企业实行地方保护,是控烟难的症结所在。因此,要想控烟出实效,首先必须打破地方壁垒,宁可不要这高耗社会成本的GDP,也不能让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受到危害。因此,修“广告法”不如立“控烟法”。尽早出台全国性的控烟法律,禁烟场所要具体,执法主体要明确,处罚措施要强化,处罚标准要量化,杜绝“罚了张三,却放了李四和王五”的不公现象,告别控烟立法的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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