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忌用生僻字、产品商标、品牌名
2014年3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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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忌用生僻字、产品商标、品牌名

记者 宁大龙
 

星报讯 3000多条道路,既要避免重复,又要各自有自己内在的“含义”,为了市民找起来方便,还要受到各种规则的束缚,那么这一条条路,到底是如何被命名的?道路的命名要遵循哪些规则呢?今后又会有什么变动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是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不文明、不健康、庸俗的地名必须更名。而且,道路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品牌、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

而为了方便市民,地名用字要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易混淆的字。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新建的城镇街、路、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此外,从方便群众生活的角度,道路的命名往往还有一些“技术性”的要求,比如,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由于个别地方和单位对道路命名的程序不知晓,任意给道路“冠名”,导致实际使用的路名并非严格的命名,给市民生活也带来一定的混乱。“对于不属于上述违反规范要求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应不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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