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一单生意” 收写字楼一套
“杀妻男”当庭三跪 向女儿“求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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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田地质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受审
副局长“一单生意” 收写字楼一套

正言 记者 王玮伟
 

1月21日上午,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因涉嫌受贿316.38万元站在了合肥中院的被告席上。丁某某承认全部指控,当庭认罪,请求法庭轻判。不过,其辩护律师对受贿金额表示有异议,对于检方指控被告收取价值195万的写字楼、过年收受的40万礼金不应属于受贿罪,而是属于受贿未遂与违规违纪。

7年受贿11次,与单位法律顾问交易6次

今年52岁的丁某某,研究生学历,案发前是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法庭上,丁某某称自己分管单位的经营与后勤。

检方指控,在2005年至2012年期间,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江某某、安徽森海园林公司董事长谢某某、安徽中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财物,共计316.38万元。

记者从起诉书中看到,7年间,丁某某共受贿11次,基本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企业“揽活”受贿,一类与单位法律顾问达成协议分成。 其中涉及到与其单位的法律顾问江某某的权钱交易共6条。2006年,江某某被省煤田地质局聘为法律顾问。此后,丁某某作为该局分管经营与后勤的领导,与江某某达成协议,约定代理该局的律师诉讼费,丁某某要分得30%。

“收的写字楼没过户,属受贿未遂”

2009年,江某某代理该局下属一单位与外公司股权转让诉讼一案,获得代理费650万元。2010年,江某某送给丁某某合肥市庐阳区某写字楼一套房屋,价值人民币195万元。

关于这套房屋,辩护律师认为,丁某某虽然与江某某达成分成代理费的协议,并按约定收取了一套价值195万元的写字楼。不过,该写字楼是由江某某购买,在此期间,丁某某从没有去看过房屋,也没见过购房合同与租赁合同,直到案发时,房屋产权也没有过户到丁某某的名下。

据此,该辩护律师认为,这部分款项只能算作受贿未遂。而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收的40万礼金没办事,属违规违纪”

对于检方指控丁某某收受40万礼金,以及2.5万元购物卡,其辩护律师表示,如果把过节时所收的礼金和购物卡认定为受贿,过于苛刻。“这些礼金均为请托人在春节期间所送,不能算作是受贿,因为这部分钱并没有明确请托事项,被告人收受这些礼金后,并没有帮助请托人达到犯罪目的,理应按照违规违纪处理。”同时,该辩护律师称,丁某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检方认可丁某某构成自首的辩解,但认为,丁某某与江某某已经就房产归属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已经开始收取房屋租金一年10万元,辩护人的辩解不成立。对于节日所送礼金,检方认为行贿人给丁送钱并非一般的人情往来,是有明确利益的。

检方认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时间长,涉案赃款部分未能追缴,应以受贿罪追究刑责。最后陈述时,丁某某说,“我未能严格要求自己,我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判处。”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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