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婚先孕 公司单方辞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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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员工未婚先孕 公司单方辞退无效

正言 合民四 记者 王玮伟
 

星报讯 离职后发现职业病,该如何维权?未婚怀孕,公司是否有资格强制辞退?……

在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合肥中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虽离职 职业病原公司要负责

2008年4月,陈某在庐江某矿业公司单位作业时受伤。2010年,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2011年7月1日,已离职待业的陈某被诊断为“矽肺贰期”,并再次被认定为工伤四级。

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法院判决庐江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并自2012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陈某伤残津贴。

未婚怀孕 公司单方辞退

王某于2008年8月受聘到合肥某测绘公司工作。2011年1月,王某告知单位其未婚怀孕,因有先兆流产症状请假保胎。同年2月15日,合肥某测绘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以王某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为由将其辞退。同日,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2月28日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合肥某测绘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合肥某测绘公司提出上诉,合肥市中院认为,王某虽系未婚先孕,但其生育前已领取结婚证,合肥某公司以未婚先孕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辞退王某,依据不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报道详见安徽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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