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新三难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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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安徽律师执业新规背后的故事
“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新三难浮出水面

记者 刘海泉
 

星报讯  《安徽省关于律师职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版,历经数年酝酿,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调查中,众多受访律师一致认同:“民事调查令”是新规定最大亮点。

有亮点,亦有隐忧。一参与草案修订的律师透露:“‘老三难’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新三难’又浮出水面。”

“民事调查令”背后的周折

在此次《规定》修订审议过程中,关于“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内容备受关注。

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贾晓清告诉记者,当时,这款规定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法院有不同看法,学界尚有争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马亚杰向记者证实,当时“调查令”的确面临“难产”境地。

“后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反复研究,认为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出台这一规定有助于保证律师的调查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马亚杰解释说。

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新《规定》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会见时传递物件成最大隐忧

记者在同多位律师的交谈中发现,大家有个一致的担忧:新规定中对律师执业违规行为的制裁不够明确,使得律师执业时难以把握行为的边界。

且把矛头直指新规定第十三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王亚林,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多次参与《规定》修订工作。“我们不禁要问,违规传递信件的边界是什么?”王亚林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传杰同样说出了自己的疑惑,“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家书,我们可否传递?被告人、嫌疑人书写的辩解材料、上诉状,我们可否传递给相关的司法机关?”

解决“新三难”已刻不容缓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直存在的“三难”问题,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上述三 难。但在王亚林的眼里,情况仍不容乐观,因为 “新三难”已经浮出水面。

王亚林表明观点:“律师在进行法庭辩护时,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这种情形在中级法院不同形式地存在,在基层法院则普遍存在。”

“新规定第十九条:无正当理由,审判人员不得限制、打断律师提问、质证以及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不得违法责令律师退庭或者限制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但何为‘无正当理由’?我认为审判人员限制律师发言权时,会以自由裁量权扩大解释和适用这个‘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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