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位政府组成单位“一把手”下周亮相
新闻短讯
合肥滨湖欲建国家级气象科技园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新闻短讯

 

合肥拟立法严打车辆非法客运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

星报讯(记者 祝亮) 昨日,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欲通过立法严打“黑头车”。

摩托车、电瓶车均不得拉客

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禁止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电瓶车、各类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禁止利用下线客运出租车假冒客运出租车从事非法客运活动。

除客运出租车外,其他车辆不得在道路、公共场所等划定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招揽乘客。

“黑头车”最高可罚10万元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从事非法客运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第一次被查处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被查处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揽客可罚1000元

对于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标识或者设施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举报“黑头车”可获得奖励

合肥市拟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交通行政等执法部门举报非法客运行为和为非法客运提供条件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监察部门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包庇牟利等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建立非法客运车辆违法档案

此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拟将查证属实的非法客运车辆和从事非法客运人员登记造册,建立非法客运车辆和从事非法客运人员的违法记录档案,重点稽查。

违法记录档案中的车辆和人员再次从事非法客运的,由执法部门按照本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