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已明令平等 是否真“肝胆相照”?
2012年7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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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明令平等 是否真“肝胆相照”?
“世界肝炎日”前夕,星报记者调查:乙肝携带者就业、入托依旧难
水金辰 闫安 记者 李皖婷 俞宝强
 

7月28日是“世界肝炎日”。早在2010年,国家三部委就下发了通知,明确要求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然而时隔两年多,近日,记者走访省城部分人才招聘市场发现,许多在招企业仍表示入职前需要对“乙肝”这一项进行检查。

故事 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求职艰辛路

在合肥市人才市场,记者认识了今年24岁的刘志勤,他是安徽利辛人,今年夏季才大专毕业。   刘志勤告诉记者,两个月前他第一次去一家单位面试,在谈妥了各方面条件后,对方要求他去指定医院做入职前的体检,其中一项就是乙肝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刘志勤有两项指标呈阳性。

“这家单位在知道体检报告后,当天下午就拒绝了我。”无奈之下,刘志勤又来到了另一家公司。可一看到他的体检报告,人力资源室负责人就说,乙肝检查有两项指标呈阳性,按照公司规定不能录用……这样的经历对刘志勤来说早已习以为常。这两个月来,他已经记不清接触了多少家单位,碰了多少次壁。

“为什么国家早就规定不准歧视乙肝携带者,而招聘单位还在大张旗鼓地歧视?”经历了数次碰壁的刘志勤,说起这话时早已没了记者意想中的愤怒,反而透着一丝凄凉。

采访中,刘志勤向记者袒露心声,建议政府部门也应该出台措施,对拒录企业进行监管,这样才能真正确保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不应该戴“有色眼镜”对待“乙肝”求职者。 “其实日常接触并不会传染乙肝,为何连条路都不留给我们?”

调查 乙肝携带者就业、入托依旧难

近日记者在省城庐江路一家职业介绍中心走访调查发现,许多企业仍明确表示,入职前需对“乙肝”进行检查。

“虽说已经对此解禁了,可如果消费者知道(我们公司)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从事这些生产操作,那么消费者也会对我们的食品心有余悸。所以,我们不愿意冒这样的险。”当记者询问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工作时,被北京华联综合超市的招聘人员婉拒。“体检肯定是要查乙肝的,不过如果检查出来不具有传染性的话就可以录用。”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和世纪保全公司(一家保安公司)的招聘人员都这样告诉记者。

除了乙肝求职者被企业拒之门外,“乙肝宝宝”上幼儿园被歧视同样严重。7月25日,记者以想送孩子入托为由,拨打了合肥多家幼儿园的电话。尽管体检合格与否需经相关妇幼保健机构认定,但对于乙肝抗原呈阳性或转氨酶高的孩子,幼儿园都表示“不会接收”。“全托肯定不行,日托也不行。孩子们每天都在一起吃饭睡觉,如果家长知道幼儿园里有乙肝的孩子,会来闹的。”一家幼儿园的老师这样告诉记者。

声音 人社部门:不得歧视乙肝求职者

昨日下午,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早有规定,明确要求除饮食及幼教等特殊行业外,用人单位不能拒录或辞退乙肝携带者,否则就是属于就业歧视的行为。据悉,如果在求职过程中,因为该原因被拒绝招用,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我省人社、卫生等部门,也会定期对人才市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或失职、渎职行为,要按通知要求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从快予以处罚。

医学专家:日常接触不会感染

“从医学角度来说,普通的工作、学习等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乙肝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体液和血液。但乙肝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所以即使与乙肝病人同桌吃饭也不会感染乙肝,此外,蚊虫叮咬会传播乙肝病毒也没有可靠的依据。”安医大一附院感染病科主任魏少峰表示,市民对乙肝不用谈之色变。

“但如果出现口唇出血、牙龈出血、口腔溃疡、咽喉红肿、扁桃体糜烂等情况时,应避免与乙肝病人共餐、互用或公用餐具,因为这些伤口会成为乙肝病毒侵犯人体的渠道。”

链接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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