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盲从 看清是不是“新酒”
2011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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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汽车消费维权 见招拆招(四)
不要盲从 看清是不是“新酒”

 

第六招:潜规则营销

现象:汽车经销商多在新车销售以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一些不为消费者知晓或难为消费者知晓的行业惯例、交易习惯、格式条款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软肋:接受“潜规则”。

消费者风险:无所适从,被迫盲从。

维权提示:

也许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安于“被规则”,不擅于也不敢于打破惯例。在汽车消费方面亦然。利用国人这个心理,有部分不良商家常常将格式条款内容利益取向偏向自己,所以格式条款依然横行车市,“逾期不提车不退首付款”、“车主不能损坏卖方品牌”、汽车制造商方面还有“修改说明书不通知买方”、“必须定点维修否则不担责”、“对易损件不担质量责任”等等。

总的来看,格式条款多是部分商家为了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谋取不合理或不合法经济利益,单方面制定的严格限制购车者合法权利,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条款。

不只是有一部分人不公道,部分商家越强势,消费者就越唯唯诺诺。这些商家也将这些本来负面化的东西打入营销手段中,如果消费者不接受,就索性不谈买卖了,而且车型越是紧俏,有些商家就趁机变本加厉的强硬。

消费者这时要了解一点,如果您懂一点法,应该找到有利的维权武器,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董方 王玮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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