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恒通医电实业公司技术开发部等872 户企业分支机构及营业单位,未参加2009年年度检验,经我局2010年7月6日在《市场星报》刊登未检企业“催检”公告及2010年12月9日刊登未检企业吊销听证公告后,仍未到我局要求听证与接受企业年检补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其不得持有上述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并由开办企业或合伙人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注:上述分支机构及营业单位企业名单详见“合肥红盾网站”(http://www.hfaic.gov.cn)公告栏及办证大厅电子显示屏
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
联系电话:5602648、5602634、5602629
2011年1月7日